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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初級注冊安全工程師注冊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我省安全生產專業技術人才隊伍建設,規范初級注冊安全工程師注冊和執業管理,根據應急管理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聯合印發的《注冊安全工程師職業資格制度規定》和國家職業資格制度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初級注冊安全工程師,是指通過職業資格考試取得初級注冊安全工程師職業資格證書,經注冊后從事安全生產管理、安全工程技術工作或提供安全生產專業服務的專業技術人員。
第三條 國家對注冊安全工程師職業資格實行執業注冊管理制度,按照專業類別進行注冊。
取得初級注冊安全工程師職業資格證書的人員,經注冊后方可在廣東省內以初級注冊安全工程師名義執業。
第四條 在廣東省注冊的初級注冊安全工程師專業類別劃分為:金屬非金屬礦山安全、化工安全、金屬冶煉安全、建筑施工安全、道路運輸安全、其他安全(不包括消防安全)。
第五條 全省各級應急管理部門、住房城鄉建設部門、交通運輸部門按職責對初級注冊安全工程師執業活動進行監督管理。
初級注冊安全工程師從事安全生產管理和技術服務工作,應當依法履行職責,恪守職業道德和從業規范,誠信執業,自覺提升專業水平和能力素質。
第六條 申請注冊的人員除具備從事相關技術工作的身體條件外,必須同時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一)取得初級注冊安全工程師職業資格證書;
(二)遵紀守法,恪守職業道德;
(三)受聘于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管理、安全工程技術類崗位或安全生產專業服務機構從事安全生產專業服務;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年齡不超過70周歲。
第七條 初級注冊安全工程師注冊由申請人本人提出申請,注冊類別包括初始注冊、逾期初始注冊、延續注冊、變更注冊和重新注冊。
第八條 申請初級注冊安全工程師初始注冊的,應當自取得初級注冊安全工程師職業資格證書之日起5年內提出申請。超過規定時間申請初始注冊的,視為逾期初始注冊。
申請初始注冊(含逾期初始注冊),應當提交下列材料(已列入廣東省數據資源“一網共享”平臺電子證照系統電子證照目錄的材料可不提供):
(一)注冊申請表;
(二)申請人初級注冊安全工程師職業資格證書(復印件);
(三)申請人與聘用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或者聘用文件(復印件);
(四)申請人有效身份證件或者身份佐證材料(復印件)。
第九條 初級注冊安全工程師注冊有效期為5年。有效期滿前3個月,注冊信息未發生變化,需要延續注冊的,應當提出延續注冊申請。
申請延續注冊,應當提交下列材料(已列入廣東省數據資源“一網共享”平臺電子證照系統電子證照目錄的材料可不提供):
(一)注冊申請表;
(二)申請人初級注冊安全工程師注冊證書(復印件);
(三)申請人與聘用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或者聘用文件(復印件);
(四)聘用單位對申請人執業期間履職情況的說明材料。
第十條 初級注冊安全工程師在注冊有效期內注冊信息發生改變時,應當及時提出變更注冊申請。
變更注冊專業類別的申請人,應取得初級注冊安全工程師職業資格考試相應專業類別的考試合格證書。
申請變更注冊,應當提交下列材料(已列入廣東省數據資源“一網共享”平臺電子證照系統電子證照目錄的材料可不提供):
(一)注冊申請表;
(二)申請人初級注冊安全工程師注冊證書(復印件);
(三)屬變更注冊單位的,提交申請人與原聘用單位合同到期或解聘協議(復印件)、申請人與新聘用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或者聘用文件(復印件);屬變更注冊專業類別的,提交初級注冊安全工程師職業資格考試相應專業類別的考試合格證書(復印件)。
第十一條 初級注冊安全工程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及時告知注冊證書發證機構;重新具備條件的,按照本規定第八條、第十條申請重新注冊或者變更注冊:
(一)注冊有效期滿未延續注冊的;
(二)聘用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的;
(三)聘用單位被吊銷相應資質證書的;
(四)與聘用單位解除勞動關系的。
第十二條 申請人和聘用單位應當對提交的材料真實性負責。
申請逾期初始注冊、延續注冊、重新注冊的,除符合本辦法第六條規定的條件外,應滿足國家關于注冊安全工程師繼續教育的有關要求,并在提交注冊申請材料時提交繼續教育學習情況材料。
第十三條 在廣東省以外取得初級注冊安全工程師職業資格證書的專業技術人員申請在廣東省注冊的,應取得廣東省初級注冊安全工程師職業資格考試《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科目的考試合格證書后,按照本辦法第八條進行注冊。
第十四條 負責初級注冊安全工程師注冊審核工作的機構收到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后,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核,按照下列情況分別作出處理:
(一)申請事項不在受理范圍的,立即告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二)對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材料;
(三)申請材料齊全、符合要求的,立即受理其申請,并在5個工作日內對注冊申請作出決定。
第十五條 申請人可登錄廣東政務服務網、粵省事等平臺,進行用戶身份驗證、注冊申請、進度查詢、電子證書下載等操作,也可線下提交紙質申請材料辦理。
負責初級注冊安全工程師注冊審核工作的機構通過網上統一申辦受理平臺辦理審核工作,簽發電子證書。
第十六條 廣東省應急管理廳負責全省金屬非金屬礦山安全、化工安全、金屬冶煉安全、其他安全(不包括消防安全)專業類別初級注冊安全工程師的注冊審核工作。
廣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負責全省建筑施工安全專業類別初級注冊安全工程師的注冊審核工作,廣東省交通運輸廳負責全省道路運輸安全專業類別初級注冊安全工程師的注冊審核工作。審核通過的初級注冊安全工程師名單同時抄送廣東省應急管理廳。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2026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